城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
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
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
f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
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
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
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f(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