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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f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第十四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第十五条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第十七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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