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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的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承担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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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管理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服务医师的认定、登记、监管、考核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等工作。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师,由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条件第五条申请医保服务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在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三)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无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四)掌握并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自愿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医保服务医师职责和义务:(一)积极学习并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服务流程,切实遵守医保服务协议的约定。(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对其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核对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卡(或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应清晰、准确、完整记录处方、门诊和住院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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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应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医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
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门诊特殊疾病用药、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规定,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和参保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
(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不出具虚假病情证明等。
(六)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拒收危重病人,不得将未达到入院指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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