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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常熟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常熟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七日
常熟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办法
根据《关于批转常熟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84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度起在我市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具体明确如下:一、征缴依据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6、(苏府〔2006〕102号)《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0号)和《关于批转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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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84号)文件精神,2007年度起我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由市地方税务局代收。二、征缴对象常熟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外商投资及其他城镇企业等。三、征缴标准根据苏政发〔2006〕26号和常政发〔2006〕84号文件规定,我市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2部分留在本企业,05部分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征缴方法(一)征缴时间。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集中05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地方税务局按季征收。企业应按季向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征缴期限为每季后次月10日前。2007年度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缴期定于20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2008年一、二季度征缴期定于2008年7月份,以后正常按季申报缴纳。(二)征收方法。地税部门征收时统一采用电子缴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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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由收缴银行开具“苏州市税费通用电子缴款凭证”。企业应及时将应缴职业教育和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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