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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京财社1999239号
市属各医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现将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8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凡已具备条件的医院均应按照我国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按程序申报设立总会计师。二、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根据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财政部门在核定收支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情况及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特点和业务收支情况,确定相应的定额与定项补助指标。三、医院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并按《预算法》的要求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零基预算的编制,个人部分经费按实际需要,公用部分经费按定额标准,专项经费按项目核定。四、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形成任何形式的预算外收支帐目,也不得在往来款项中核算各项收支内客。医院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按性质和有关规定列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五、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将继续使用现行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式样。医院在向病人提供收费服务时,必须出据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可以使用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的收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与医院统一编制财务报告。凡独立核算的各种联合办医或分院,一律使用加盖分院名称图章的收费票据,上缴医院的收入纳入医院其他收入管理。六、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各医院的业务特点及发展状况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核定药品收入水平。医院超出核定部门的药品收入按规定上缴卫生主管部门,由卫生部门汇总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卫生部门同时将“药品超收上缴款”的使用计划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参照卫生部门上报的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统筹安排。药品收入定额的核定,按照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后另行下达。七、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各医疗机构今后要在医疗成本与药品成本分别核算的同时,将科室成本、项日成本核算纳入日常管理。八、医院支出应当严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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