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担保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我国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认识我国担保法将传统的物权担保与债权担保融为一体的立法特色
第一节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保是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而设立的。从债权角度看,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债务角度看,担保也是保证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律制度是规定担保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性质一担保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在我国担保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领域。法律规定的担保法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二担保的种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上述担保方式根据各自的不同性质分为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反担保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
f三担保的性质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由单纯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性质转化。三、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四、我国《担保法》的特点我国把具有担保作用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全部规定在名为《担保法》的专门法律中,为世界立法史上首创,也是我国《担保法》最大的特色。我国《担保法》在内容上还有以下一些特点:1在兼顾传统的担保理论的同时,吸收了担保理论的新发展。2在抵押担保方面,抵押物突破了不动产的限制,可以包括一
些动产。3在权利质押方面,可设立质押的权利范围很窄,仅以法律中
的列举为限,不包括普通债权。
f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属于人保。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保证人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三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一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担保法》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