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的权利请求以一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基础其一:第三方的权利必须是依合同法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提出的其二:第三方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要求(2)免除:第一,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第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第三: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第四,当买方收到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6、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原则的规定(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公约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卖方仍须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买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致。(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意管理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f三、运输
1、提单及其法律特征(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
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承运人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证明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定有货有协议(如订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运输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船长或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列内容向收货人交货
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