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
司)子公司系指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上市公司系指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子公司)。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五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母公司总经理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1、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2、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但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第七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母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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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第九条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
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母公司(上市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第十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
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第十一第十一条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