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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胡斌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5期
摘要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关键词教师基本权利基本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工作是直接教育人的特殊职业,其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影响极大。一、教师的基本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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