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于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26日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控告。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二章第六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
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第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界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县级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