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猎捕、捕捉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猎捕、捕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2、猎捕、捕捉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3、猎捕、捕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1: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f品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二、本办法所指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四、经批准捕捉、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捕捉、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对批准捕捉、猎捕的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