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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已经2005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缴费标准)  本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其缴费标准为:  (一)每份保险为缴费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计算缴费的最小单位为元。  (二)年满55周岁以上者,在本条第(一)项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超过1周岁增加10元。  第四条(保险原则)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本补充医疗保险只限本人使用。  第五条(办理机构)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报销条件及待遇)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报销30:  (一)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  (二)在本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不予报销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异地安置人员以及因探亲、休假、因公出差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指未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二)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本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时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八条(单病种、单项治疗定额结算报销)  实行单病种、单项治疗定额结算管理的住院医疗费报销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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