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6年9月4日【编辑录入:地区法规科】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局在全区地税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用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第三条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由区局稽查局会同人事教育处共同管理,建立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资料库。第四条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推荐,由区局稽查局会同人事教育处选定。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协助区局对本地区选入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区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书。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上报区局稽查局进行调整。第五条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优先选拔获得地州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人员进入税务稽查人才库。第六条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员可以兼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专业分类包括综合、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涉外税收检查、计算机应用等。第七条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区局稽查局可以优先调用。区局稽查局调用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地的地州级地税局。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第八条区局稽查局可以调用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下列案件:一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二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三区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四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七税收专项检查;八区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区局可以组织全区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进行稽查专题调研。第九条调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