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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洲镇镇属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暂行)江洲镇镇属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暂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属单位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实施。本制度适用于本镇镇属各单位集体资产管理。镇党委、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镇属单位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
第二章资产产权
第四条镇属单位对外发包经营的土地、林地、水面、房屋、码头等集体资产均
应登记入册,并报镇备案;已转让的集体资产,应及时登记,并报镇备案。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五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承包、出售、联营;第六条同意。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对外提供担保等,须经镇党委、镇政府
第四章资产经营
第七条镇属单位集体资产所有权属镇党委、镇政府,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经营
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f第八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必须报镇党委、镇政府同意,可以采
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第九条计工作。集体资产应定期进行审计,镇党委、镇政府负责镇属单位集体资产的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哄抢、私分、截
留、破坏及其他侵害行为。有以上行为的,应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否则追究行为人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由镇党委、镇政府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江洲镇人民政府20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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