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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三、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一般只收取几元钱的停车费,视为保管关系有失公平,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一种场地使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保管关系,对于提供场地使用的物业公司来说,不应对车辆的丢失、损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概念及实践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须有车主将车辆交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实践中要认定究竟是“场地使用”,还是“停放保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1、物业公司与车主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对车辆的停放、领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确定双方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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