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第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第十三条合伙人入伙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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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
任。第十四条合伙人的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
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
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
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