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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费用。
⑶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应按实际完成程度计算,由附属辅助生产单位制造的非标准设备,应在使用到本企业承建的工程上后,再计算非标准设备本身价值。
⑷使用国外进口材料、结构件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为了统一取费标准和统计数字的可比性,一般应套用国内相同材料的预算价格和费用计算。
⑸凡属于生产、动力、起重、运输设备,非工业的医疗、科研、实验设备,专业性生产单位的设备(如冷藏库中的冷冻设备、电讯部门的通讯设备、供电单位的变电设备和专门用于生产科研的定型设备等),既用于生产同时也用于生活的设备(如锅炉、冷冻设备、变压设备等),以及正式批准的设计预算中作为生产设备的设备安装工程,只计算安装费,不计算设备本身价值。
f随设备同时供应的管材、配件、零件,凡属原材料性质需经安装工人在现场进行下料、煨弯、配制、组装、焊接、检验的,除计算安装费外,还要计算这部分材料、配件、零件本身的价值。
⑹建筑物有机组成部分的暖气通风等设备价值,原则上按设计预算规定统计,即在编制设计预算时,如将这些设备视作材料处理的,其价值就应当计入建筑业总产值。
⑺建设单位供应的成套仪表盘、柜、屏等设备,以及随主机设备配套的仪器、仪表;由外单位加工的非标准设备未完成全部制作工序,而分片装运至安装现场后,仍需施工单位进行坡口校正、修理、组装、焊接、检验等工序的;为控制温度、压力、流量、物位所安装的管、线路和自控管、线路系统同时组合安装的一些仪器、仪表、配件、元件等,凡属上述三种情况的,设备本身价值一般应计入建筑业总产值。但由于此种情况比较复杂,不便统一规定,统计上可以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实际结算的内容计算,也就是实际结算时,包括了设备价值,就应当把设备价值计入建筑业产值,否则只计算安装费。
⑻因施工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应计算在实际完成施工产值内。由于建设单位或设计上的原因(如变更设计、图纸错误)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应计算在建筑业总产值内。
⑼建筑安装单位采用合理化建议,改变了施工方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经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减少了实物工程量并节约了投资,可按原预算计算产值。
⑽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都应计入建筑业总产值。因为建筑业总产值是由工程成本、其它间接费、计划利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构成的。
⑾总承包施工企业在计算产值时要注意区分“总包产值”与建筑业总产值。因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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