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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行政监察法》新修改《行政监察法》改在哪里突出了亮点但也有不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我国《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正如监察部负责人所言,“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成为必要。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此次修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修改:此次修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修改:(一)监察对象分为四类将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界定为以下四类:1、国家行政机关
f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完善了举报信息制度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完善了举报制度,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责任,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更加及时、负责地办理举报事项,有利于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从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监察机关提供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三)监察机关“纠风”新责监察机关“纠风”经过多年行政监察实践,对行政主体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履行监察职能的主要方式。据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职责。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均
f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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