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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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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五、建议对被告人赵建矿适用缓刑。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
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赵建矿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建矿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建矿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李彦章律师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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