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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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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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