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供电、机电部门对防雷装置要建立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制度,每年五月前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要进行临时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条十三条:各单位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的开关、线路必须符合条例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保证开关、线路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仓库必须按规定存放货物,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同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火灾扑救第十五条;矿每年要和有关防火单位签订责任状。第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向消防部门报警,讲清起火单位、部门、地点、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第十七条:着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救火。第十八条:火灾扑救后,有关单位必须向矿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写出详细书面报告。
第五章井下消防第十九第:各井下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服务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各工种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向本单位的职工宣传消防法规,参加矿里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消防灭火演习,会熟练使用器材和掌握救火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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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一条:井下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应采取直接灭火法进行灭火,火势威胁到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离。
第二十二条:调度室接到火警后,检立即向矿长汇报,同时向矿区救护队报警,通知井下人员佩带自救器进行撤离。
第二十三条:井下电器设备的各种保护齐全,动作灵敏可靠。第二十四条:井口和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第二十五条:在井口房内、井下主要硐室和井下主要进风巷中进行电气焊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气焊工作时,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放在焊接地点上风侧,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第二十六条:所有井下焊接或其它维修需使用电氧气焊时必须报批措施,审批后,由安监人员监督、检查有害气体,备足防火用具和消防、地面洒水后方可开始作业。第二十七条:完善井上下管路系统,并配齐各种消防器材。井下各机电硐室、临时配电点、充电硐室、加油站、皮带机头等处必须设置灭火器材,每处至少配备台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沙箱,沙箱内至少备有10个沙袋,存放灭火器的地点要悬挂灭火器标识牌。第二十八条:井下硐室内严禁存放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