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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企业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f六累计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八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第八条市级创业中心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低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低于2000平方米;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或符合青岛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七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第九条市级创业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
f定资产和自有资金;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第十条凡符合市级创业中心条件的单位,应先向所在区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区市科技部门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基础和条件、服务能力和孵化工作业绩、发展目标和措施等,以及区市科技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接到完备的申请认定材料后,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中心颁发“青岛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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