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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5:
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农机维修示范站(点)建设“以奖代补”操作办法(试行)
为落实好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示范站(点)建设项目规范组织实施行为,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维修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如下“以奖代补”操作办法。一、项目申报与建设(一)申报。各市及县级(含市、区,下同)农机主管部门在综合掌握辖区内农机专业合作社及维修示范站(点)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建设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示范点建设项目库,并根据省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二)建设。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组织审核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建设和使用协议,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用于农机具存放。二、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一)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书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组应有市级农机、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二)验收。项目验收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听取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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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情况汇报,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对,填写项目验收表(见附件1),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三)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级财政部门将项目奖补资金于20日内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三、项目督查与整改(一)督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实地检查1次,重点检查有无改变用途,填写检查表(见附件2、3)。在市、县验收检查的基础上,省级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抽查及绩效考评。检查、抽查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挂钩。市在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项目实施总结材料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各1份。(二)整改。凡发现有虚报项目、骗取、套取或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除收回奖补资金外,5年内禁止该合作社和维修站(点)申请项目资金,削减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项目数量,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示范站(点)建设项目验收
表2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项目检查表3农机维修示范站(点)建设项目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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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示范站(点)建设项目验收表
合作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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