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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五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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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对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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