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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许可职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责主体资格的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事业组织、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公路管理类行政许可、水路交通类行政许可、交通规费征收类行政许可、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类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项目、国务院决定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告以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报纸、电视、电台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公告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包括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f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布办公电话、咨询和监督电话、有关交通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信息。第五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固定的一窗式办公场所,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第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第七条申请人要求对申请许可事项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等情况予以说明解释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办理许可机关出具委托代理书面证明。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补证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许可申请材料不全,申请人当场可以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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