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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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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析简筑生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申诉二案200761r
黄石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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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保护投资、扩大就业,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二者的关系,故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众多争论,司法实践亦裁判不一。本文试图通过具体案例阐释这一问题,以期引得大家之言,达到统一裁判的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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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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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筑生自1971年起在原水利水电部长江葛洲坝工程局综合加工厂(现为葛洲坝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七公司)从事电锯工作。1987年12月调入原水利电力部长江葛洲坝工程局商业管理处(现为宜昌市葛洲坝商业贸易总公司,下简称商贸总公司)从事商场管理工作。简筑生在从事管理工作期间,逐渐感到听力下降,出现耳聋现象。2002年1月,经葛洲坝集团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诊断为“不支持职业性噪声聋”。同年7月,经湖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检查,并经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认定“原工种电锯”为职业性噪声聋,分级为重度听力损伤。2003年8月4日,湖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简筑生为四级伤残。湖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为简筑生颁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待遇证。2003年9月5日简筑生委托湖北夷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检验结论为:简筑生伤残程度评定为VII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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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简筑生采用两条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被申请人七公司、商贸总公司不服,向葛洲坝人民法院起诉。二是以民事赔偿为由直接诉至葛洲坝人民法院,要求得到人身损害赔偿。二条途径的被诉对象均为用人单位七公司、商贸总公司。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诉,可以分别起诉,但赔偿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