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发〔200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在广泛吸收有关部委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公安部门及部分聘请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研究提出了《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国专家局联系。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聘请工作,现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的“转聘”和“兼职”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达到该领域所规定专家标准的外籍高级专业人员(包括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副编(译)审、副主任医师、艺术总监等以上职称的外籍专业人员,以及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在中国的外籍总代表);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上述领域工作但尚未达到专家标准的外籍专业人员(包括普通外籍教师、编辑、翻译、播音等专业人员,以及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在中国的外籍代表)。二、各聘请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心和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一般不得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他们兼职,应注意:(1)事先征得原聘请单位的同意;(2)兼职单位应当具有聘请资格;(3)原聘请单位与兼职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三、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聘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其本人。对符合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应为其出具推荐信。对持有加盖原聘请单位外事部门公章推荐信的,新单位方可聘用。四、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华不友好、有不良嗜好、有损道德、传播宗教等与任职身份不符的,以及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无故辞职以及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不应为其出具推荐信。五、各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