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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阶段并实现过半开工,9月底前实现100开工;列入
f自治区新增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项目,9月底前全面进入动迁或土建施工阶段,12月底前实现100开工,且开工标准必须符合自治区绩效和审计的考核要求。2.抓好项目基本建成。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在建和竣工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摸清底数,将任务落到具体项目和地块。遵照施工建设周期,倒排工期计划,确保年内实现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4399套(户)、棚户区改造1400套(户)的目标任务。3.抓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尽快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已建成的、达到入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年内实现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分配数不少于9429套(户)的目标任务,同时基本解决竣工验收备案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问题和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问题,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早日享受惠民成果。(二)做好棚户区改造和资金管理等工作。1.完善工作机制。一是深化棚户区改造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棚改土地熟化政策”,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二是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纳入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并列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约谈和问责事项。2.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提高棚户区改造贷款使用。进一步优化棚户区改造贷款使用流程,建立完善相关措施,提高贷款使用
f率。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拆迁力度,用好用足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征地拆迁预付政策,不断加大工程实物量。3.严抓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贷款资金总体平衡的原则,规范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规范,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市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财政、督查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4.加强棚户区改造跟踪审计整改和巡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层级指导,加大督查巡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和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严守工程质量安全“生命线”,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公平、公正和公开,及时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规范、有序、健康。5.努力实现市域内棚户区改造资金收支大体平衡。要科学规划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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