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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焕去吊人,然后捉奸,管对方要钱。本案的是由他们先行预谋,后来被告人才参与的案件的实施,被告人张焕仅仅是听从安排而已。案件的得手后他们也没有将赃款单独给被告人张焕一份,可知被告人张焕仅仅依附其男朋友沈亚斌,在分赃过程中根本没有主导权,并且还依附于沈亚斌。能不能分到钱还要看沈亚斌是否给他钱。因为其他四人先分赃款,然后在取决沈亚斌是否给她分钱。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在本案中构成从犯,《刑法》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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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表示后悔并希望政府宽大处理。
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承认了其参与敲诈勒索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3、被告人案发后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亲一直以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为人不错,性格温和。因家庭困难无生活来源而外出打工,挣钱供弟弟上学。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焕作为作为刚满的18少女其本身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复杂性认知比较浅,容易受到诱惑,并且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因为其年龄小,容易对他人产生依赖或依附,因此听从他人安排的放任行为而触犯法律。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张焕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辩护人:王福平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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