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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1甲方与乙方已于年月日共同签订了《劳动合同》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2甲方拥有和或能接触到相关保密信息和知识产权,这些保密信
息和知识产权于甲方的业务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且乙方在工作期间可能获得、知晓或持有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知识产权。
据此,鉴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所述承诺且本着愿受本协议法律约束的意图,就下列内容达成一致:
一、保密义务1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系指甲方或其任何关联方拥有或接触到的,甲方视为保或予以保密的信息或乙方知晓或理应知晓属于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⑴任何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或者其客户或供应商的业务和事务有关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策略和法、营销或促销的方针或活动、业务拓展计划、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财务信息、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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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研究数据和管理方法;⑵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客户、供应商和或商业伙伴认为属于保密的,
并且甲方或其关联方对此承担保密或不披露义务(不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的任何信息;
⑶乙方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候(不论乙方是为甲方或其关联方工作还是接受其培训)被告知或得知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其他信息。
2为本协议之目的,保密信息不包括:⑴在甲方披露之前已由乙方合法拥有的、且乙方不就该等信息对甲方负有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⑵非因违反本协议而由或变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⑶因乙方认识的第三方的披露而由或变为乙方所知晓的、且该第三方不就该等信息对甲方负有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⑷在不参考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或其他表独立开发的信息。3乙方应当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或者(除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或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任何保密信息,除非为甲方工作之目的。4未免生疑义,乙方特此声明,本条第3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将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已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但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披露而导致该等保密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通获取的信息除外)或甲方宣布该信息不再为保密信息,而不论甲乙双方之前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或解除。二、竞业限制义务1在工作期间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次日起两(2)年内,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任何第三人共同、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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