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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
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
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
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住
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
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f第二章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据报销凭
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
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f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
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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