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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使更多的社会主体能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容,国家了立法机关在颁发法律规定之后,会继而制定并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物权法是较为常使用的一类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此项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而不少朋友对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都不甚明晰,故而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为了使更多的社会主体能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容,国家了立法机关在颁发法律规定之后,会继而制定并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物权法是较为常使用的一类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此项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而不少朋友对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都不甚明晰,故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f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
f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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