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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2、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间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买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
f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3、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500箱既受热烤、火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的水溃损失。(4)300箱已烧毁。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性质。根据《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它原因使船舶、货物受损害,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任何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不得受到补偿。因此,本案中的情况的判断和处理如下:对(1)种情况,因为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经过用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牺牲,而且500箱货物仅受水渍损失,既没有着火痕迹,也无热熏损失,应视为共同海损。对(2)种情况,由于没有任何着火痕迹,仅受到热熏和水渍损失,按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对(3)种情况,由于这200箱已着火且已被扑灭,因此,虽有严重水渍损失,但只能列为单独海损。对(4)种情况,则理所应当视为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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