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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等,导致低保对象认定出现一定偏差,难以做到应保尽保,其公平性也往往遭到群众质疑,有时也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2、存在“漏保”的现象由于农村低保制度启动较晚、宣传力度不够,个别困难家庭由于不了解农村低保政策、低保申请的条件及程序,而不能及时得到救助,造成漏保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漏点,一是个别村民由于平时在村组寡言少语、足不出户,很少与他人或村组沟通,即使生活困难,在低保评议过程中,往往被排挤或遗漏,而不能被及时纳入低保待遇二是由于暂时投奔子女或亲属谋生,低保评定时没能及时返回而被忽视和遗漏;三是村干部不准确掌握和上报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在审核时无法得知或者高估申请人生活状况及收入,而得不到审批通过;四是“年龄保”现象普遍存在,个别乡镇为了便于操作,以年龄长者作为低保享受的硬性条件,严重歪曲了保障原则基层工作力量薄弱。3、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不足,对低保工作的开展影响较大。本村也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人员少、任务重,每月发放五保金额还要委托一人去城镇并由低保户付其路费,这对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4、工作透明度有待提高,制度有待完善一些村民反映,获得低保救助的有村领导的亲戚、朋友,以及一些与村领导关系比较好的邻居,而其收入并不低于低保线。还有村民反映,一些具有劳动能力的年轻人享受低保,但一些六七十岁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老年人却被排除在低保救助之外。故而有时民怨比较大,任其发展,将会影响社会稳定。二、对农村低保的对策建议1、充分认识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农村确实存在一部分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存的贫困群体。对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实践党的宗旨,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应克服少数领导干部对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重视。各市、县市党委政府要把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有分工,工作有专人负责,财政上有份额,法规上有保障。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停止的要恢复。今后应把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标和农民收入的指标,纳入市、县(市、区)、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在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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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个地区工作时,要把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重要的指标之一,真正把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2、强化组织领导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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