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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路径。(二)内科、妇产科、儿科选择本科常见病、多发病12个病种进入临床路径,但其中必须选择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社区获得性肺炎(包括1岁以上的儿童)、脑梗死、剖宫产等5个病种,每一病种至少年收治总数达20例以上。(三)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
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第十条各科室在临床路径实施前应当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每季度将培训内容、有关反馈情况、开展例数上报医务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用药、辅助检查等)、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第十一条临床路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一)经治医师完成患者的检诊工作,会同科室个案管理员对住院患者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并经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讨论后实施;(二)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根据临床路径表单开具诊疗项目,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
f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三)相关护理组在为患者作入院介绍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
期间的诊疗服务计划(含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四)经治医师会同个案管理员根据当天诊疗项目完成情况及病
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五)临床路径表中的诊疗项目完成后,执行人应当在相应的签
名栏签名。第十二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诊断明确,
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第十三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四)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第十四条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记录: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临床路径表单
f中和病程记录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二)分析: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
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三)报告: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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