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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一)罚则
1、施工组织管理1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未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责令乙方限期完成该项工作。如超过二周以上者罚处违约金500元。12、乙方项目部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责令乙方48小时配备到位,否则罚处违约金500元人。13、电工、焊工、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责令乙方立即改证,并罚处违约金500元人。14、(每月25日)不按时上报月施工作业计划,责令3日内补报,否则罚处违约金500元。15、乙方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机械齐全到位,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人数,必要时应安排双班人员施工,确保工期,奖罚按所签合同执行。16、乙方项目负责人、技术(施工)负责人必须按建设方、监理方通知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生产协调、验收等会议,不出席处违约金200元次,迟到处违约金100元次,违反会议纪律处违约金100元人。17、施工单位栋号施工员、质检员不跟班作业,连续缺勤1天以上者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元次。18、分包单位无相关施工资质者立即退场,并承担相关责任。19、分包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资格报审或者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责令予以改正,并处罚款200元,拒不改正者解除合同。110、不及时办理暂住人口手续及计划生育相关手续的限期补办,且引起的责任自负。2、施工进度管理21、根据合同约定,如因承包人原因,使建设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关键节点如开盘预售、分户验收、联合验收等节点工期滞后超过10天,可能导致无
f法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和交房时,建设方可以切块或单项划分,将部分工程安排给其它承包队伍完成,工程费用从承包人合同金额中扣出。22、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建设方规定的期限内竣工的,则每推迟一天扣减单位工程合同结算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迟延15天以上,建设方可以要求解除合作并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分包单位影响竣工的,所造成的建设方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23、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因监理方过失,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开盘预售、分户验收、联合验收进度节点计划,致建设方不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交房,监理方应当向建设方赔偿,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3、施工质量管理31、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建筑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且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控制标准为:验收合格,达到市优工程。32、当因承包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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