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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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3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解释】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2)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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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物权的取得方式(P38)1原始取得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40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