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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一审、二审阶段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鉴于,甲方因被市检察院指控犯有罪,现案件将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鉴于,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担任第一审和第二审辩护人。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第一审和第二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第一审和第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辩护人。第二条双方的义务一甲方的义务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二乙方的义务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f2、听取甲方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根据需要及有效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4、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6、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第三条辩护费及办案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支付方式如下: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乙方辩护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第一审判决宣判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乙方辩护律师在本市区内的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辩护律师在本市区外的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如因甲方不上诉或其它原因不进入第二审程序,则视为本协议终止,乙方应收取包括已收取的上述辩护费用不再退还。如甲方未被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身份指控有罪并移送人民法院,乙方应将已收取的辩护费退还甲方,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取辩护费50%的咨询费用或劳务费用。第四条主协调人作为主协调人甲方指定、负责协调与案件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在出差不在期间,指定为代表。第五条责任
f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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