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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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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第四讲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的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直接规定的。二、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立法权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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