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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权益是指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木为一定行为。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确认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确定力。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都必须尊重和遵守。3公定力。又称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前,行政相对人及相关的当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该行政行为,都必须视该行政行为为有效。4执行力。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为的执法行为的一种,不是基于法院的判决。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有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即功能要件。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等。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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