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
(2)从家庭暴力的侵犯对象来看,主要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从人的受害方式来看,有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受害方式,也有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受害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归属。
二、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析
(一)《婚姻法》相关分析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的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部法律,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得出了家庭暴力相关的影响,但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在于夫妻双方,对象范围过窄。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和《婚姻法》有重叠的地方,但涉及方面侧重点不同。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这条法律文字的叙述保证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并对其解决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分析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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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对妇女权益保障比较到位的法律文件,主要针对的广大的妇女同胞,因此对于家庭暴力方面,主要就是针对妇女,但其受害对象也有家庭其他成员,如老人、儿童,甚至是丈夫。另一个方面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仅仅是一个权益的保障,其保障措施也是较为的简单,大多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使家庭暴力进行制止,促使家庭暴力能够及时停止。但是,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很容易复发,所以这样的措施和方法,只能起到一个中和性的作用,不能根除。
(三)《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分析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