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经验的进步,以及其他符合机构宗旨的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机构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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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选举或者解聘理事长,秘书长;(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罢免、增补理事;(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超过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第十四条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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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机构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可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置若干内设机构。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一)机构日常事务工作;(二)与理事会、监事会进行协调和沟通;(三)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四)建立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五)制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和日常安排以及开展项目的设立、评估、实施
和监管等运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