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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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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
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
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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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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