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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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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现在有几个问题:
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2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但本案中,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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