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厅水字20123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厅水字〔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工作,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港口装卸生产实际,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110
f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
一、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从业要求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取样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和从事货物样品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除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理货机构取样、制样、送检人员(以下简称取样人员)应具备货物抽样与检验基础知识,经由中国理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取样人员对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在样品送检单上签字。(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高效、便捷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港口装卸生产连续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二、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诚信管理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理货协会对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实施诚信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更新。三、货物取样、检查监测和监装委托(一)取样委托。1.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的取样委托。210
f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6个月内,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书面委托理货机构进行货物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所需的取样、制样和送检。2.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的取样委托。货物装船前7日,托运人应书面委托理货机构进行货物平均含水率检测所需的取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