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0483201501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ff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事项代码:0483
三、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4、政府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上海市人
1
f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具体实施(二)办理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土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除上述情形外均由区县局办理。市规土局委托区县局或市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