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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文件
济银发〔2010〕9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文件精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分行制定了《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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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操作规程》第二十条要求的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恒丰银行等需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通知后,立即转发至辖内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特此通知。附件: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民币
结算
规程
印发
通知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办公室,货币信贷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征信管理处,反洗钱处,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联系人:鲁炳荣联系电话:(0531)86167206(共印8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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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