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解决规则与实践之间的冲突也是值得关注的。
三、在改革第三方制度中应采取审慎而不是轻率的态度。有关第三方制度改革的问题应建立在一个正确认识第三方参与对WTO争端解决进程和影响的基础上,鉴于第三方对于争端解决过多参与将会对争端解决的成本、争端得到早期解决的可能性、争端解决的结果等方面带来的众多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因此应该在改革第三方制度的过程中采取审慎的而不是轻率的态度。
四、关于是否应该扩大第三方权利范围的问题,有的主张应当扩大第三方的权利原因是有利于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专家组做出正确决定并减少诉讼的成本。当然其提到的权利的扩大也是有限的,它不得与《WTO新谅解书》的基本原则及其它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可能大于或等于争端双方的权利。也有的认为不应扩大第三方的权利范围,及其理由是很多发展中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次数屈指可数,而更多的发展中成员从未成为争端解决的第三方。
五、对于法庭之友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有人认为法庭之友也是第三方,对于法庭之友摘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也有人反对专家组接受未经要求的法庭之友摘要,而上诉机构接受法庭之友摘要更无法律依据。
但目前我国对该制度缺乏系统性的研究,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缺乏系统的研究。大多数的研究都主要局限在对DSU的第10条的第2、3、4款和第17条的第4款的解读,也有学者深入研究了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对第三方权利的某些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或者在分析具体案例的基础上选取某个角度对第三方制度进行研究
其次,研究的方法和视角比较单一,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较少与实际的WTO案例结合起来分析。
最后,对我国如何有效利用第三方制度提出的建议不够,如杨国华“维护自身贸易利益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的重要意义”(《国际贸易》2004年第3期),该文章中,在分析第三方介入规则的基础上,指出中国以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审理的意义,但未对中国如何参与WTO争端解决第三方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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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肖石平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D四川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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