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f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自己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案例二:我单位投标一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投标报价之前招标单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中标之后才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于是我们找业主协商要求认定这些漏项,但是业主不予配合,认为这是我方应该承担的风险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答问】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对此问题应该做如下具体分析:
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
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
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关于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有规定,业主会利用市场优势将漏项风险推给施工方,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最终要以施工图纸为准。按照《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应据实结算,漏项应属于工程量的一部分,这也是投标人的想法。但是,必须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在招标时,虽然存在漏项问题,但对所有的投标人都是一样的条件,不管对错,所有的投标人都是平等竞争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现在对先前的竞争条件做出改变,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因为条件改变了,中标人就不一定是现在的投标人中标了。
我个人认为,本案的漏项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以否决投标条件为代价补充漏项是对招投标制度的破坏。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