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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的健康及卫生制度
一、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卫生基本要求。食品管理人员应对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培训工作,进行以《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二、食品从业人员无论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工作。凡疑患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岗并劝其就诊,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五、食品从业人员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工作前必须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二、环境卫生的管理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经营区域的清洁卫生负有直接责任。营业员必须随时检查货柜、货架及地面清洁,在每日开门营业前、晚上营业结束后必须清洁。六、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经营食品时不得清扫地面。七、按照国家规定须配有冷藏设施,对于储存食品的冰柜等容器必须定期清理,做到冷凝管霜薄、无结冰现象,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保证冰箱、冰柜等无异味;八、食品应当隔墙离地,分类、分架,随时检查、清扫,肉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期,以防止商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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